包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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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引纠纷,远赴千里化矛盾

发布者:包洋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5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2017年3月20日,胡某与A公司签订《游戏软件销售合同》,由A公司开发设计某款游戏。

    2017年9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胡某提出新功能,并支付新开发费用及交付时间。

    2017年11月29日,因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交付时间延长。

    后胡某找到A公司,要求A公司负责人写下若未能及时交付,胡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合同款,并约定违约金。

    胡某认为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交付开发的游戏,并且多次催促协商后,仍不能交付,已经严重违约。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退还支付的合同款1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400元。

二、律师点评

1、案件焦点

(1)游戏产品未能按期交付是A公司还是胡某原因?

(2)A公司最后交付的游戏包是否符合约定?

2、办案思路

    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看到案件材料时对双方的合作过程进行深度还原,从双方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合同》及两次补充协议看,胡某多次延长交付时间原因是A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交付产品A公司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仔细分析案情后,律师发现,第一、在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对游戏的具体功能进行约定,只是笼统的约定开发的是何种游戏,为双方日后交付验收游戏埋下隐患;第二、根据A公司所称,在双方指定的最后一次交付日期,A公司将修改后的游戏包发给了胡某,但胡某只是说不符合要求,未再给任何回复。那么A公司发送的游戏包是否符合要求成为本案的关键。

3、案件转折点(律师庭审发问)

    案件刚开庭时,审理法官明显偏向胡某一方,但通过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逐渐拨开云雾见月明。主审法官最终也注意到双方对开发的游戏产品是没有具体要求的,胡某当庭提交的要求也是在开发游戏的过程中双方协商的标准。

    另,按照约定,A公司开发完产品,胡某应当准备服务器安装调试。所以在当庭时本律师问胡某在最后指定交付的日期有没有准备服务器,其明确陈述没有准备服务器。至此,案件走向开始有利于A公司一方,因为A公司在指定日期向胡某交付了游戏包,但胡某只是一味的说游戏包不符合要求,却不能指出具体问题。而且胡某也没有准备服务器,即使A公司交付的游戏包符合规定,A公司也不能在指定日期前将游戏安装调试,所以,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是A公司。

    考虑到审理法院与A公司距离较远,无形中会增加A公司处理案件成本。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胡某逐渐让步,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四、建议

    正因为胡某当初签订的合同不完善,才为日后埋下隐患,这也告诉我们专业的事情需交给专业的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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