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0日晚,麻某勇向被告人麻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购物10个毒品冰毒,后麻某某将毒资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麻某民(另案处理)并向其购买。麻某民收到钱款后将一包10个冰毒放在瓯北置诚广场旁的草丛里,并将藏毒地点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麻某某,由麻某勇自行前往取冰毒。
【办案纪实】
本案中杨某犯罪事实较为清楚,但缺乏具体物证证明冰毒数量,起诉书中亦未明确毒品数量,仅用“10个”表示,然“个”并非准确的计量单位。故该案辩护重点在于减少贩卖毒品的数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