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圆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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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成功构成立功情节并从轻量刑

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男朋友李某平(已判刑)在海南省儋州市家中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即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微信号、微信虚拟定位服务,将购买的微信伪装成能提供色情服务的图像,并虚拟定位到不同的酒店附近,诱使被害人添加好友后,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预先支付服务费等费用,并向被害人等某某等人微信收款二维码。被害人误以为能提供色情服务,将资金转入等某某等人的收款二维啊。其中李某某帮助李某平(已判刑)发送微信语音给被害人要求支付服务费等,帮助骗取欠款。至2018年11月16日,李某平(已判刑)、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0元以上。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办案纪实

    本案部分犯罪时高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律师因接受的是法院阶段的辩护,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侦查(公安)及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时虽有值班律师监督,但因值班律师缺少阅卷过程致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立功”情节丢失,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该重要情节缺失,故本案侧重点一是在于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下法院是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立功”情节并从公诉机关自身提供的证据进行罪轻辩护,二是被告人李某某哺乳期后是否可适用缓刑进行辩护。本案中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与被告人协商后最终以量刑幅度为1年至1年2个月幅度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辩护人提出立功及缓刑意见,法院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是否有意愿缴纳罚金及退还退赃款,然被告人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故辩护人缓刑意见不予认定,最终判处当事人最低刑期1年。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参与大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某成功规劝同案犯投案,系立功;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对李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叶圆维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林海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