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青芒律师事务所代理方:甲
判决结果: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情简介
2006 年,甲与 A 公司(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甲将名下房屋交由 A 公司经营酒店,A 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租金收益。2019 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自 2019 年起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甲催讨无果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 A 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诉讼中,A 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受疫情、经济下行、禁酒令等影响,酒店长期亏损,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且已与小区超三分之二业主达成租金下调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按下调标准支付租金。
一审法院酌情减免 A 公司疫情期间 2 个月租金,调低违约金标准,判决 A 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驳回 A 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三、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租金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A 公司作为专业酒店运营方,对市场变化具备合理预判能力,疫情、经济下行等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 A 公司仍正常经营,无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故驳回解除合同请求。
2.多数业主协议不突破合同相对性,租金按原约定执行
A 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租金减免、下调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甲并非协议主体,不受协议约束,双方租金标准仍按原《委托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执行。一审酌情减免 2 个月疫情租金,已平衡双方利益,二审予以维持。
3.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调整,以资金占用损失为限
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年化 10.95%),远超甲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院有权调低违约金,一审酌定后续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公平原则。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产权式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聚焦疫情背景下租金减免、情势变更适用及合同相对性三大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