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当事人在被刑事立案前向律师寻求法律咨询时,往往会说办案机关没有刑事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委托律师,现在还不能请律师,也不知律师在这期间介入有什么作用,也不敢接受当事人委托,甚至咨询都不知怎么解答为好。其实,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讲,此时,律师不要惧怕而将当事人拒之门外,律师也能发挥好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刑事立案前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法律专项服务,当事人授权委托后向办案机关提交正式的授权委托手续,告知办案机关律师接受被控告当事人法律事务专项委托,正式介入案件。
当事人被办案机关刑事立案前,律师能够提供哪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接受法律咨询
接受刑事法律咨询,一般遇到三种:第一是当事人被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还未被询问;第二是当事人自己认为所做的行为可能是涉嫌犯罪,会被立案而还未被询问,想了解自己所做事情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和构成什么罪名及量刑处罚尺度;第三是已被办案人员刑事询问,但未被羁押,对自己涉嫌的行为感到恐慌、担心而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当事人被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在何时何地接受询问或当事人未被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而主动找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时,律师在办公室进行接待,给当事人做一个接待笔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后续办案流程及期限,接受询问或讯问应注意事项,可能涉嫌罪名构成和量刑处罚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如构成犯罪,建议当事人主动投案,如构不成,坚定告知不构成罪。对已经被办案人员刑事询问的,同样要将前述哪些注意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继续深入说明:当构成犯罪,当事人要自首,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当电话通知内容未涉及犯罪事实时,当事人应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一起前去附近公安机关投案并书写情况说明如实告知自己所做的事实,通常这样才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如办案机关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某某犯罪行为进行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时,则可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即可。去主动投案前,当事人可将自己还需要处理的其他事情委托给律师,要求律师继续办理,防止被羁押而外面亲临事情无法处理。当事人也应想好怎么来应对办案人员的询问,避免因未准备导致供述错误或遗漏,使自己在后续案件处理中对自己不利。
此时,不建议律师直接让当事人本人签署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因为案件还未立案,当事人还未被讯问或羁押,建议让当事人近亲属签署,防止当事人突然被羁押而不能立马会见。
律师接受法律咨询此时比较敏感,应注意自己的刑事风险,不要教当事人毁灭和掩匿罪证,改口供进行虚假陈述,甚至教唆威逼利诱报案人等行为。
第二、指导收集和固定客观证据
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后,为相互形成合作,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刑事立案前代理律师,就可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固定相应的客观证据,防止客观证据因长时间没有调取或出现其他情况而灭失。不管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委托律师前去调取客观有利证据,最好是由证据保管处负责人调取或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调取。
为什么不建议律师或当事人轻易去收集主观证据呢?因为主观证据变动大,比如证人证言极为不稳定,防止律师或当事人被定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等行为。
第三、保持和办案人员沟通
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询问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可以是不构成犯罪的无罪意见,可以是符合立案要求的罪轻意见。在和办案机关人员进行沟通时,一并可以将律师法律意见的焦点和重点向办案人员说明,坚持自己代理人立场中寻求沟通点,不过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后,建议向办案人员说明律师发表的意见最终以侦查机关收集的客观证据为准。此阶段因案件还未立案,律师不是以辩护人身份出现,不建议提供详细书面意见。
律师在向办案机关和人员发表法律意见后,并不就万事大吉,革命尚未成功,仍不能懈怠,而是要时常去办案机关转转,一是沟通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和案件发展方向,二是对当事人这里来讲也是律师工作的一种体现。当然,重要的还是想通过不断沟通让办案人员认可律师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四、提供刑事和解方案与拟定刑事和解协议并指导刑事和解
一些案件介于刑事立案和不立案之间,办案人员会让被控告方和报案方和解,说白了就是拿钱解决麻烦。此时,律师和当事人沟通,不管当事人是不愿意妥协也好,还是同意拿钱解决也罢,律师都要把利弊分析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做最后抉择。若同意和解,怎么和解既能解决眼前困境又能以绝后患,律师要给当事考虑全面,并要为当事人起草周延的和解协议书,指导当事人完成和解的全部流程。
刑事立案前律师作为被控告的当事人代理律师介入的作用远远不止这些,如律师介入后增加当事人信心和给予希望,稳定慌乱心里和应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做出应对策略等等作用也是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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