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背景与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化名)受同案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邀约,于2020年6月将身份证提供给陈某某用于订购机票,随后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从西南边境偷渡至境外,进入陈某某所在的诈骗公司,从事针对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诈骗公司采取在社交软件上添加好友、培养感情、诱导投资“数字货币”等方式实施诈骗。姜某某在该公司参与诈骗活动持续至2021年1月中旬,后偷渡回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参与诈骗时间达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同时,其逃避边防检查结伙偷越国(边)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鉴于其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 辩护策略与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陈州云律师在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后,确立了“认罪认罚基础上的精细化量刑辩护”策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
关于从犯地位的认定:姜某某在诈骗公司中处于底层地位,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工作内容和诈骗话术均由公司统一培训、指派,其个人对诈骗活动并无主导或决策权,获利也仅限于基本工资,无业绩提成。辩护人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姜某某系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从外地返回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述稳定,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构成要件。
关于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问题:姜某某此前因本次偷越国(边)境行为,已被边境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4000元。辩护人提出,该罚款系针对同一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折抵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刑,以避免双重评价。
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姜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
三、 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关于主从犯:法院认为,姜某某及其他被告人进入诈骗公司后,具体实施聊天、诱骗等行为,对被害人被骗取财物起到了较大作用,故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姜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未予采纳。
关于自首:法院认定姜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行政罚款折抵:法院查明姜某某因本案偷越国(边)境行为已被行政罚款4000元,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判决中明确将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关于其他从宽情节:法院认可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羁押期间表现较好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最终判决: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对诈骗罪的量刑进行了减轻处罚(从“从轻”调整为“减轻”)。判决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行政罚款4000元折抵罚金)。
四、 典型意义与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境外电信诈骗回流人员犯罪案件。
在涉案金额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这一事实,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且属“其他严重情节”,体现了当前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
本案辩护亮点:
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尽管从犯意见未被采纳,但辩护人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了“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并确保了“行政罚款折抵罚金”这一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意义的财产利益得以实现,体现了辩护工作的务实与细致。
认罪认罚的审慎处理: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辩护人并未放弃对量刑情节的合理争取,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充分沟通,在签署具结书阶段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量刑建议,并在庭审中通过有效辩护确保了该建议被法院采纳。
程序合法性的重视:辩护人强调姜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辩护人在场,程序合法,量刑建议与罪责相适应,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本案充分说明,即便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依然可以通过对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和法律适用的精准阐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从宽处理空间,实现有效辩护。
陈州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