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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海诺因)1367.37克---被告人拒不认罪,从轻辩护,无任何情节,保命成功

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运输毒品(海诺因)1367.37克---被告人拒不认罪,从轻辩护,无任何情节,保命成功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在有着自己稳定的工作,在一次网上聊天的过程中看到有人在招募运输物品的,看到价格比较合适很高,于是被告人就心动了,就联系了别人就这样到了云南,在运输的时候根据他的供述他只知道运输的是违禁品,但是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二、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在其托运的行李箱中夹带毒品海洛因的方式乘坐从云南省昆明市前往重庆市的航班,当日8时30分左右该航班到达重庆后,周某某在飞机上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托运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2包总净重为1367.37克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行李箱中查获的2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三、罪名分析:运输毒品罪

量刑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本案辩护策略:针对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50克(50克就可以枪毙了),在被告人没有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只能积极为被告人从轻辩护,为其保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六、感想:毒品害人,毒品的利益可能让人诱惑,但是与之形成的风险也是不划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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