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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会员卡,办理会员卡后,无法享受服务,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获刑四年

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2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虚假宣传会员卡,办理会员卡后,无法享受服务,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减轻处罚获刑四年

 

一、被告人家庭背景: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以及第三被告人是亲的兄弟姐妹,父母只有他们三个子女,三个子女同时被刑事拘留,走上犯罪道路,两位老人在家知晓这一事件的时候,可谓是心里疼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而且已经结婚,有了自己的小孩,而且小孩都还比较小。家庭都是农村的,其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差。

二、案件背景:与本案类似的案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利用大家贪便宜的心里,以办理会员卡的方式,让大家办理会员卡,但是大家在缴纳会费之后,所享受的服务并不是像之前宣传的一样,根本不能享受服务。

三、基本案情2016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参加了王某经营的XX公司招商会,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双方约定客户在缴纳2500元或者3800元办理“XX贷”消费卡成为XX公司会员后,邱某某从会员缴纳的会费中分别提取1400元、1600元不等的奖励。同年10月底,邱某某在明知XX公司不具有贷款、借款资质,也未与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知XX公司虚假宣传,对会员的承诺不能兑现,其目的是诱骗被害人办卡从而骗取办卡费用的情况下,仍授意其雇佣的员工等人通过微信、QQ、网上广告、电话及宣传册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客户不需要提供任何征信证明,即可在“XX网上商城”办理消费额度为30万元、50万元的具有先消费后还款功能的信用购物卡,并可享有大额度贷款、借款等信用支付功能,骗取客户缴纳2500元或者3800元办理“XX贷”消费卡成为会员。2017年2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共计诈骗被害人孔某某等157人,共计诈骗金额589450元。被告人邱某某作为XX公司的发起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制定并调整公司诈骗运营模式,诈骗金额为589450元。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作为XX公司招商部总监,负责招商部全部事务,其明知公司对外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办理会员卡,仍协助邱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为589450元

四、罪名分析:诈骗罪

量刑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庆地区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7号)第一条的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 会议讨论 决定,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本案辩护策略:因为本案的前三位被告人均是来自同一个家庭,在审查起诉时,就和检察官打感情牌,让检察官同情他们的父母,再结合我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积极争取认定我的当事人系从犯的法定情节,以便在量刑中减轻处罚。

六、辩护词(缩减版)1、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不是本次诈骗的领导者、指挥者,仅仅只是一个帮助家里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起初并不知所收取的款项为非法所得,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只是起了一个辅助作用,并不能对案件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2、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3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情节轻微,造成的犯罪后果相对较轻,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邱向党作为凌玺公司的出资者以及总经理,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作为邱向党的亲属,在邱向党不在的时候帮忙看管公司。在本案中,不管有没有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的存在,其诈骗行为会照常进行。而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仅仅只是帮家里忙,其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犯罪后果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我的当事人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就连行政处分也未受到过,此次事件纯属误入歧途本想帮助家里挣一点钱,却没想到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5、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基本没有违法所得且当庭表示愿意主动退款。

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作为帮忙的,没有从公司获取利润以及工资,公司仅仅为其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东西,案发后,我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退出自己公司为自己所花费的费用,表明其确有悔改、悔罪之意,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绝不会有违法犯罪之事的发生。

6、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积极主动接受罚金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当庭表示其愿意接受罚金,其家人也愿意帮助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缴纳罚金,根据规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系家中顶梁柱,需要其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均姓邱,他们是三兄妹,这次犯罪,他们兄妹三人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年迈的父母亲没有照顾,我的当事人的父母养育的三个子女均因此次诈骗涉案,其心情是复杂的,以后的生活没了着落

七、法院判决: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八、感想:一个家庭的三个子女都进了监狱,父母的心里是何种的滋味,只有他们自己了解,奉劝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识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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