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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发布者:王晶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人看过


  在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有许多看似很“小”的案件,这些“小”案,发生在许多人身边,与群众经常相遇。

  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呢?近日,迁安法院建昌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详细案情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1日,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育有一女李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寄托于张某,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迁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处理。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李小某,但实际上李小某与张某生活至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李某同意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故对张某要求婚生女李小某由其抚养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女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由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遵循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环境情况,综合考虑认为李小某随张某生活为宜。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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