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20]16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811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04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43元
五、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876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002元
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111602元
1.农、林、牧、渔业70980 元
2.采矿业141993元
3.制造业91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8678元
5.建筑业93771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43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84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671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5990元
10.金融业165859元
11.房地产业936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8776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723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853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912元
16.教育1440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5274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89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5310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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