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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发布者:曹琴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2398人看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20]16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811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04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43元

五、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876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002元

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111602元

1.农、林、牧、渔业70980 元

2.采矿业141993元

3.制造业91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8678元

5.建筑业93771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43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84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671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5990元

10.金融业165859元

11.房地产业936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8776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723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853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912元

16.教育1440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5274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89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5310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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