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琴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终止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曹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私人律师 |202人看过

    合同终止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