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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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王德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615人看过




  汉中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近日出台。

调整时间


  7月底前完成上调任务。


调整范围和对象


  •        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30的,增加到2930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

  以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汉中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近日出台。

调整时间


  7月底前完成上调任务。


调整范围和对象


  •        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30的,增加到2930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

  以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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