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霍亮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4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L
辩护人:霍亮律师
案件简介:
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L在xx市xx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简称xx医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通过雍某(另案处理),在xx医药公司与A药业有限公司及黑山县B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xx医药公司开具A药业公司、B药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税额共计2311935.07元,用于认证并抵扣税款。税款现已向税务局补交。2017年3月9日,被告人L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L委托霍亮律师代理此案,做自己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除了以上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外,辩护人将以下两起涉案成功辩护使得X区人民检查人因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使得被告人L免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L在xx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业务四部分部负责人期间,在xx医药公司与A药业公司、B药业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接受A药业公司、B药业公司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额577978.18元用于认证并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在检查该公司后被告人L已经补缴税款。
2、2015年间被告人L在xx医药公司与C药业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情况下接受C药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税额1016865元。已认证抵扣。
以上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税额合计:1594843.18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L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此案中,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使得150余万元的涉嫌虚开发票金额免于起诉,使被告人免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对被告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得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