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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

发布者:高旭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244人看过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红,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上诉人***(以下简称瑞讯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安徽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1)皖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中铁公司、瑞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瑞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张翔宇,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安红、李永,安徽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世俊、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 201 901 950元,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中铁公司在内的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召开阜周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交通厅)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上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瑞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安徽省交通厅、安徽高速公司、瑞讯公司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安徽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安徽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瑞讯公司尚欠中铁公司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 674.41元,扣除应由中铁公司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 458 466元后,中铁公司尚需退还瑞讯公司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 066 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 929.13元;如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瑞讯公司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中铁公司到审计单位就涉及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中铁公司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瑞讯公司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缴纳的质保金为7 462 567.99元,瑞讯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瑞讯公司又向中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09年5月22日,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和作为案涉工程审计单位的皖瑞审计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称,中铁公司于 2009年5月21日上午10时收到瑞讯公司发来的关于阜周高速公路工程第二步审计初步结果的电子文件后十分震惊,对审计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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