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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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贷的形式,贷款之后借款给朋友,最后朋友不还款怎么办?

发布者:金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26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某天李四找到张三借钱,承诺借款四万元,仅使用一个礼拜。张三虽没有钱,但考虑到朋友关系,且李四承诺一个礼拜归还,于是,张三通过各种网贷,以自己名义借款四万元,随后,将网贷的钱借给了李四。但是,之后,李四以各种理由不还款,张三多次找李四要求还款,李四刚开始是推脱,后来发展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地步。面对高额的网贷利息,张三在律师的建议下,尽快筹措资金,自己将钱还了。随后以诉讼的方式,找到李四要回来借款。

二、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两个民间借贷合同。其中,张三与网贷公司之间是一个民间借贷关系,张三与李四之间又是另外一个民间借贷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张三与网贷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利息,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约定利息。面对李四的失信行为,违约行为。张三最后只能是自己垫付利息损失,然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了其与李四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三、律师意见:首先,在朋友之间交往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类似于本案中的张三,在面对朋友困难时,及时伸出了援助之后,本身难能可贵。但是,张三的错误在于,其一方面识人不明,对李四人品没有认识。另一方面,不懂得拒绝,不懂得量力而行,其本身也是生活困难,没有财产可以借给张三,但是却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最后造成自己经济上的损失以及信誉上的受损。其次,碰见类似纠纷,一定要懂得及时止损。清醒的认识到,该问题本身是两个民间借贷,并不是李四与网贷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即便民间借贷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一定的利息损失。

金鹏律师(电话13546593104),2012年毕业于运城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合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运城
  • 执业单位:山西久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820********8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