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结婚后又离婚,怎么分?
结婚目的已经达成,这个肯定不适用撤销赠与的说法了。那么,这个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已经达成,不能撤销赠与了?还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一方出钱,一方出名,属于共同财产呢?
以上这两种观点在现实中对应的判决都有! 法官审理期间还是要考虑二人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长短,及购房出资来源,居住情况,是否生育子女,离婚原因等多个角度判断及判决。
举个例子:男方婚前借款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结婚八年,婚后育有一女孩六岁。男方提出离婚。该案中男方主张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借名到女方名下。女方主张该房产系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已经达成,赠与完成,该房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法院考虑购买时间(购买后接着就去登记结婚了)和结婚时间长短,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但是,男方主张的购房而产生的借款没有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最终,该房屋男方分60%,女方占40%。且由于房子一直由女方和其孩子共同居住,还属于学区房,因此,房子判决给女方,女方按照房子现价值的60%给男方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