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邵X因与被上诉人樊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X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X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邵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邵X因与被上诉人樊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X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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