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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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为人侵害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联防队员的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171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因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鉴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  词】

刑事 妨害公务 联防队员 协助执法 酒后驾驶 轻微暴力 自首

【基本案情】 

2014112日晚,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附近,X驾车搭载X在路上行驶,适逢执勤民警与联防队员在此处进行安全检查。民警要求XX下车接受检查,因初步检查出其体内酒精超标遂要求对其进行深入的检查。但XX自知酒后驾车,故而躲避检查,二人企图逃离现场,并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及联防队员例行公事的检查。经查明,X咬伤联防队员赵X左手拇指的行为构成轻微伤。随后,X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传唤。次日,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XX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名联防队员轻微伤,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审判规则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2000年高检院《批复》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均属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自知酒后驾车,故意躲避检查,对执勤民警、联防队员行使包括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在内的暴力手段,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咬伤一名联防队员的左手拇指,构成轻微伤。联防队员虽然非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属于协助民警执法,依附于警察的行为而成为公务。根据上述理论,行为人以暴力方式阻碍了公务活动的依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了联防人员的伤害,虽然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我国立法明确指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不管公务活动的实施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身份,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标准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因此,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联防队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鉴于一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另一行为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X妨害公务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本罪的认定(S080202013)

【案    号】 (2014)沪松刑初字第1154 

【罪    名】 妨害公务罪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51015日刊载

【检  码】 P1017+1236SH++SJ0315C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