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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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走私不构成单位犯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12次举报

【审判规则】  

行为人将高价进口的水产品,以低于购买的价格报给税务机关,已达到偷税的行为。且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注册公司,该公司注册后亦从事与上述相同的业务。并且该公司的法人是行为人的妻子,行为人无法人资格。因在单位犯罪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需以合法经营为宗旨。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且该单位的成立是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个人犯罪予以处罚。 

【关  词】

刑法 走私普通货物 违反 逃避 海关监管 进口 水产品 缴纳关税 数额巨大 公司设立 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X通过X(在逃)从境外进口水产品经营,并设立渔泰公司经营进口水产品,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其妻子张海转。公司成立后,X依然委托X(另处)、直接委托运筹公司、连际公司、鱼盟公司(均另处)为其进口水产品,并支付包含税款的代理费用。X所进口水产品的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其对此明知。经查,X共进口水产品700余票,偷逃应缴税额二千五百一十六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渔泰公司、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公司的负责人,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行为人在设立该公司前后均伙同他人经营将高价进口水产品,以低于进口价的价格报关税,从而进行逃税。在此情况下的犯罪是否属单位犯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渔泰公司在成立后,是由被告人X一人控制的,且成立前后公司经营的违法项目相同。可以认定该公司是以实施犯罪而成立的。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认为被告人是与其他合伙人或者单位共同实施的该项犯罪,应当以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在该项犯罪中属于从犯,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部分,撤销“被告人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决部分,上诉人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审判规则评析】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未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亦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此罪。并且对于单位犯罪要具有1.适格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亦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无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即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根据上述理论可以推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行为人系公司的负责人,其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口海产品,且数额巨大,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然行为人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犯罪,但是根据上述单位犯罪中有关单位的界定是只具有法人资格人的企业,并且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为单位犯罪。因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行为人的妻子,而并非行为人,而且在单位成立前后均以违反海关规定进口水产品,从而进行分偷逃税款。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的公司以进行非法活动而设立的,所以并不符合单位犯罪中单位的界定,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个人犯罪予以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 渔泰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S0901051)

【案    号】 2013)沪高刑终字第155

【罪    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总第699)收录

【检  码】 P0714+2+81SH++++0414C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  人】 X(原审被告人) 渔泰公司(原审被告)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