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法定代表人以高息吸存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将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且被扣押财产可抵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时,可从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定代表人 高息吸存 募集资金 生产经营 扣押财产 抵偿 经济损失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徐X洪通过股权转让形式收购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因未办理年检,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徐X洪作为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为收购房产用以出租给家乐福经营超市,承诺以月利率1.5至9分作为回报,以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安XX、蔡XX等75人募集资金65 902.65万元,其中47 890.6965万元未归还。
王X盈单独或伙同柳爱嫩(已判刑),为获取高额息差,承诺以月利率1至3分作为回报,以个人名义向陈X、王X春、李X明、金X光、吴X珍、王X平、陈X波等20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 945.5万元,后以高息出借给徐X洪等人。王X盈和柳爱嫩仅归还被害人借款本息合计1 645.85万元,其余1 299.65万元未归还。经查,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中包括徐X洪、王X盈等人的房产。
公诉机关以徐X洪、王X盈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起公诉。
徐X洪辩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收购房产,从事营利活动,因银行无法按期放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其目前所拥有的房产能够全额清偿债务,请求从轻处罚。
徐X洪的辩护人辩称:徐X洪收购房产,属于合法经营活动;徐X洪认罪态度好,愿意挽回被害人损失。
王X盈辩称:其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筹款归还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
王X盈的辩护人辩称:王X盈与柳爱嫩共同借款部分,因双方约定该部分借款由柳爱嫩负责归还,因此请法院督促柳爱嫩能尽早归还这些共同借款部分;王X盈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院能酌情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明,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系用于扩大公司经营,且被查封的公司财产足以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对行为人可否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徐X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X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徐X洪、王X盈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徐X洪、王X盈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且数额巨大,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法定代表人徐X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王X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秩序,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徐X洪募集资金系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且被查封的涉案公司可抵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徐X洪能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X盈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修改。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徐X洪、王X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责任 (S090609031)
【案 号】 (2009)甬海刑初字第329号
【罪 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总第627期)收录
【检 索 码】 P0714+4114ZJNBHS0309D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徐X洪 王X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