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转载:执行证书公证后债务人不归还欠款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917次举报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公证机关出具了执行证书。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涉案执行证书具有明确的给付义务及义务人,即债务人应当偿还欠款。执行证书生效后,债权人多次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未果,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有权查询、划拨债务人的资金,查封扣押其财产,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惩罚措施。 

【关 键 词】

民事 强制执行 借款合同 公证机关 执行证书 强制效力 给付义务 明确义务人 法定期间 查封 扣押 失信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14年113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向庄X建借款1 800万元,用于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二十日,河南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X冰、魏X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2014年1124日,庄X建向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其与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2014年1125日,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审查后,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庄X建多次向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仅偿还本金750万元。

X建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不归还欠款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判令执行(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争议焦点】

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生效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未果,其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小乔食品有限公司、魏X胜、李X冰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 150万元。

【审判规则评析】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二、申请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给付内容指向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履行一定给付;四、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人(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五、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申请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并予以执行。其中,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此外,对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禁止其高消费等惩罚,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当事人借款一千八百万给一酒店,供其购买设施及升级改造。酒店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来后未按约定还款,当事人遂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经审核出具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生效后,当事人多次向酒店催讨欠款,酒店仅偿还其七百五十万元。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可以成为执行的根据。在本案的执行证书中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偿还欠款,以及确定的义务人,酒店作为债务人在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查封、扣押酒店财产,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以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