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来乙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未及时还款。因此甲乙双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将一所房屋卖与甲,以所欠的20万元抵做房款,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该内容。后来乙未如约还款,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交房还债,庭上乙提出该案是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借贷合同,甲方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放价款,所以无权要求乙交房,甲败诉。
评论:合同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适用,什么类型的合同即什么性质的合同就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比如买卖合同就应当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就应当适用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乙欠甲债款不错,但甲起诉是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的,既然是买卖合同就应以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审理此案,而不是以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因为甲乙双方的实际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只是甲混淆了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当然不会有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