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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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美清律师代理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档案保管单位丢失人事档案应赔偿养老金损失

发布者:邬美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原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年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下岗,其人事档案由被告单位保管。20**年原告办理退休时,发现人事档案已被被告丢失,导致社保部门无法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数额低于应有标准。原告多次补充材料后,社保部门于20**年重新核定养老金,但对之前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养老金损失。

  二、案件难点

  案件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存在争议:被告辩称本案系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起诉。

  因果关系认定困难:被告主张养老金差额的产生可能涉及退休待遇核定政策、材料完整性、社保审核周期等多种因素,不能简单归咎于档案丢失。

  救济途径选择争议: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补发养老金,而非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主体性质特殊:被告系行政机关,涉诉经验丰富,抗辩理由较为充分。

  三、律师代理成果

  胜诉,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养老金损失赔偿: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金损失,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大部分金额。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成功论证案件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代理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论证档案保管单位丢失他人档案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被告"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抗辩。

  有效建立因果关系:通过提交被告出具的《关于人事档案遗失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自认档案丢失事实,并论证正是由于档案丢失导致原告退休时工龄认定缺失、养老金受损,因果关系清晰成立。

  阻断被告"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抗辩:代理律师论证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法院采纳该意见,未将案件推向行政救济途径。

  准确计算损失金额:依据社保部门重新核定后的养老金标准,精确计算出原告在档案丢失期间的养老金损失,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金额与代理律师的主张基本一致。


邬美清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7年。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1150120********00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