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美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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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中”妨害”的认定标准:有约定事由不构成非法妨害,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

发布者:邬美清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以被告及第三人非法占用其名下办公场地、车位、车辆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使用费。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协议离婚期间已就上述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被告及第三人的使用行为系原告知悉并许可,不构成非法妨害。

  二、案件难点

  夫妻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原告系夫妻二人各占50%股权的公司,公司财产与夫妻家庭财产边界不清,法律关系复杂。

  原告以物权登记主张权利:案涉房产、车位、车辆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形式上原告系所有权人,被告需证明使用行为系经原告许可。

  关联案件影响:被告主张另案股权纠纷尚未审结,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风险。

  原告主张金额较高:原告主张房屋、车位、车辆的占用使用费及税费合计约96万余元,被告面临较大赔偿压力。

  三、律师代理成果

  全面胜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房屋返还及占用费:法院不予支持。

  车位返还及占用费:法院不予支持。

  车辆返还及占用费:法院不予支持。

  办公设备及软件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税费支付:法院不予支持。

  工商登记地址涂除: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7,358元及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作用

  关键证据挖掘到位:通过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2023年协议离婚时已就办公场地、车位、车辆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直接否定了原告"非法占用"的主张。

  有效阻断中止审理申请:被告申请以另案股权纠纷未审结为由中止本案审理,代理律师论证两案无直接关系,法院采纳该意见,未中止审理,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

  法律定性精准:准确援引排除妨害纠纷中"妨害须以非法或不正当为前提"的法理,论证被告及第三人的使用行为系经原告知悉并许可,不构成妨害,原告有容忍义务。

  全面抗辩覆盖所有诉求:针对原告提出的八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反驳,最终原告的全部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邬美清律师:内蒙古大学法律本科,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17年。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
1150120********00 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