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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者:湖北高妍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837人看过

【裁判要旨】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被告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仅凭该反馈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要判断是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仍需遵循“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将被诉侵权软件与被保护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似进行比对。在涉案计算机软件存在免费使用的试用版、个人版以及付费使用的企业版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原告还需进一步证明被告安装、使用的具体软件的版本。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即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号】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知初字第1039号;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提字第2号;

【基本案情与审判结果】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

起诉与法院审理查明

磊若公司以朗科公司侵害其Serv-U FTP Server v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于2011年9月2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朗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卸载盗版软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等。

经审理查明,磊若公司系美国公司,是涉案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的著作权人。《Serv-U Editions》及中文摘译记载,Serv-U软件有五种不同性能和价格的版本,免费使用的“个人版本”可以解决基本问题,“标准版本”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的个人服务器要求,“安全版”增加了加密功能,“专业版”用于小到中型组织,“企业版”用于中到大型组织以及高通讯量的FTP主机。《Serv-U FTP Sever》载明:“Serv-U是试用版本。在安装后,您将会有一个持续30天的完全运行的‘企业版本’。如果在试用期后,您还没有进行注册,Serv-U将会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

2011年4月11日,磊若公司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运行”项,在“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 www.netac.com.cn 21”,然后点击“确定”按键,弹出的对话框中显示“220 Serv-U FTP Server v6.3 for Winsock ready......”朗科公司确认www.netac.com.cn是其公司经营的网站。

一审判理与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磊若公司是涉案“Serv-U FTP Server v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磊若公司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www.netac.com.cn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回复并不具有确定性,仅凭该回复不能确认该网站服务器是否使用了名称为“Serv-U FTP Server v6.3”的软件。退一步讲,即使能够确认该网站服务器使用了名称为“Serv-U FTP Sever v.6.3”的软件,但由于无法将该网站服务器使用的软件与磊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比对,也就不能确认该网站服务器使用的软件是与磊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同的盗版软件;再退一步讲,即使能够确认该网站服务器使用了与磊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同的软件,但“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存在“企业版”和“个人版”,而“个人版”是可以免费试用的,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网站服务器使用的是哪种版本的软件。因此,磊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朗科公司在其服务器上使用了“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磊若公司关于朗科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

磊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朗科公司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足以证明朗科公司使用了涉案软件;“个人版”是指个人使用的版本,不能用于商业用途,这在计算机专业领域属于公知的常识,故即使朗科公司使用的是“个人版”软件,同样构成侵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理与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磊若公司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朗科公司网站服务器得到“220 Serv-U FTP Server v6.3 for Winsock ready......”的回馈信息具有确定性,但Telnet程序通过远程登录获取的信息十分有限,回馈信息只能表明被诉网站服务器中的FTP的表面信息,要获得被诉网站服务器是否运行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的更多信息的证据,需由控制着被诉网站服务器的朗科公司来完成,朗科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朗科公司未经磊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中使用了磊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侵犯了磊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二审法院遂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朗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3.朗科公司赔偿磊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万元;4.驳回磊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

朗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朗科公司使用了涉案软件。2.涉案软件可自由复制、传播和发布,假定朗科公司的网站中有涉案软件,也不能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3.磊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有试用版、个人版等多个版本,而试用版、个人版均是免费使用的。磊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朗科公司安装、使用的具体版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朗科公司再审申请请求成立,遂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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