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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者:莫景怀|时间:2019年11月16日|4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韦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29日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2019年1月28日依法追加合伙人蓝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锐、第三人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2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434.77元(利息暂从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即80244元×贷款利率4.75%×3年=11434.77,剩余利息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原、被告与蓝某某共同合伙承包市政公路施工项目,三人口头约定共同经营、共负盈亏。项目结束后,三方于2015年5月2日进行最后一次结算确认,由于该项目最终亏损,而原告前期实际投入的资金较多,被告仍应当向原告支付80244元,因被告经济困难未能在结算时付清,便于2015年5月2日结算当日立下欠条,约定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还清欠款80244元,该欠条系被告本人签字捺印,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遵守约定,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韦某某辩称:1.原、被告与蓝某某的合伙工程尚未完全结算,尚有多个项目的开支未经结算,分别为韦德明51153元,覃荣理20522元,谭永亮2800元,黄元琪3万元,上述开支已经由被告韦某某垫支,结算时未将该支出入账;2.结算时计算成本的借款利息过高,原告以月利五分计息,已经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结算的数据违反法律规定;3.结算时已将投入成本的利息计入开支予以扣除,《欠条》上的数额又将利息再次计入被告欠款,属于重复计算利息,且原告实际投入成本本金应为14万元,而不应是15万元;4.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的欠款80244元数额计算错误,利息按五分计算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且该欠条系原告召集多人逼迫其立写,欠条不具备合法效力;5.《借条》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告借款1万元,当时协商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某某欠款本金、利息58050.9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42797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韦某某于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627元,被告韦某某负担1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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