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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可独自继承公婆遗产?这个可以有

发布者:周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继承 |244人看过


        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仍然是儿媳与公婆之间那点事。我们知道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制度来形成的,即姻亲关系。如果一旦夫妻关系不存在了,比如婚姻被宣告无效、结婚登记被撤销或婚姻当事人离异或丧偶,那么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也不复存在了。一般来说儿媳与公婆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是基于自己的丈夫间接发生了关系。比如我们今天要讲的财产继承问题。财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如果按法定继承来看,我们知道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假设公公去世,那么有继承权的只有婆婆与儿子(公公的父母早已去世),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儿媳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约定各自继承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儿媳是分不到公公任何遗产的。

         如果按遗嘱继承来看,严格的说公婆如果明确将财产留给儿媳,并不属于遗嘱,应当是遗赠。而遗赠是指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者国家。在这个层面上公公将遗产留给儿媳与留给孙子一样都属于遗赠。从中国的传统来看,公公不会单独将所有财产留有儿媳,只会将财产留给儿子或儿子夫妻双方。从这个角度上,儿媳获得的也是部分遗产。

        上述我们讲的是一般例子,接下来我们讲的是特殊例子:老王52岁,拥有千万财产,老王爱人49岁时因癌症去世,老王为独子,其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儿子小王25岁,小王与小李刚结婚,未满一年。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去世,老王得知后,中风瘫痪在床。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得出,老王已经不具备立遗嘱的条件,如果他死后,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但按法定继承来看,第一顺序人已经不存在,那么第二顺序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存在。老王的千万财产极大可能要上交国。此时小李严格来说已经与老王没有关系了,自己是丧偶,也根本无权继承。但是小李有一招就可以获得老王的全部财产。那么究竟是哪一招呢?

        答案就在《继承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儿媳对公、婆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是在儿媳丧偶的情况下,老婆代替自己的丈夫去赡养公、婆,这是一种尽孝的行为,是代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儿媳可以代替丈夫成为第一顺序人进行遗产继承。

       儿媳(女婿)在特定情况下可独自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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