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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隔壁老王养了十几年儿子,能要赔偿吗?

发布者:周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201人看过


          隔壁老王的笑话听得多了,但 今天要说的事情却真正发生了,还是一件悲催的事情。

          陈某(男)与 赵某(女)于1999年2月结婚,2001年生下一子小陈。陈某对小陈疼爱有加。随着小陈的长大,周边的朋友和亲戚就开玩笑地说小陈不象陈某,倒是象隔壁的老王呢。陈某对此并没有怀疑,但在一次意外的情况下,得知小陈的血型为B型。而自己与赵某均是A型,遂认定小陈并非自己亲生的。陈某对赵某一再追问,赵某才承认与隔壁王某在一次同村婚宴上酒后发生了关系,恰恰此时陈某外出未归。赵某心中有愧,一直未与王某和陈某提起。王某对其与赵某有一小孩的事情完全不知情。陈某决定与赵某离婚,同时欲起诉,索要赔偿。那么问题来了,陈某能要求赔偿吗?

         在这类案件中,主要常见的一种是将夫妻另一方作为被告起诉,主张自己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对方有过错,要求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还有一类比较少见即将亲生父亲作为被告起诉,主张对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第二类要证明被告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在取证方面难度非常大,如被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无法查明事实。由于原被告不是夫妻关系,确认亲子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推定原则。所以我们以第一类为例,来讲一下赔偿问题。

        查看已有裁判文书,对现有的法院判决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来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返还抚养费、一类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院会支持上述的诉讼请求吗?

1、关于抚养费问题:如果能证实原告孩子与原告无亲子关系(出具亲子鉴定报告、被告认可),那么返还抚养费是支持的。如原告不是父亲,则没有抚养义务,则无须支付抚养费。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有违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对原告构成侵权,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结合被告侵权的情节、后果,法院可酌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万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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