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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能判离婚吗?

发布者:周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性生活不和谐能判离婚吗?

 

         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回避不了的问题就是性。虽然现在已经过了谈性色变的年代,但对于性的问题总是难于启齿,尤其是一对夫妻因为性的问题而起诉离婚在法庭上举证的时候那种局面还是很尴尬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性生活不和谐而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首先我们要先来看一下,所谓的性生活不和谐到底指什么?笔者根据各地法院的判例进行综合分析,主要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无感情。其结婚不是建立在恋爱的基础上,而是带有某种目的,比如包办婚姻、受胁迫婚姻、交换婚、同性恋婚姻(注:夫妻双方都是同性恋,为掩饰身份而结婚,婚后仍与各自己的伴侣交往)。这类大部分是同屋不同房,或同房不同床。

2、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生理疾病或一方年龄过高,无法正常过性生活。比如男性ED患者、性亢奋、女性性冷淡、女性更年期后,性欲减退等。这类人主要因为生理疾病无法过性生活或一方性生活频率过高,动作粗暴等原因导致另一方无法接受,从而导致拒绝性生活。而生理疾病有先天缺陷的,也有后天意外受伤造成的。

3、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心理疾病,对性生活产生恐惧感,无法正常过性生活。比如一方性教育知识缺乏,认为是一种伤风败俗的事情,心理上产生厌恶感,或初次性生活带来的疼痛感而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或一方曾有被强暴、非礼的遭受,患有PTSD

4、夫妻因工作、学习、被监禁等原因分居两地,无法正常过性生活。这类主要是因为客观因素造成夫妻双方在现实上过性生活变得不可能。

那么根据上述几种类型,法院是可以接受理由并判决离婚的呢?很可惜只有第一类与第二类一小部分获法院支持。为什么呢?

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大部分离婚诉讼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大部分法官认为目前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对方是属于难以治愈的。如果是先天缺陷问题不大,但一般后天伤害造成的,或心理疾病造成的,都是有治愈的可能性。而作为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当然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更多的关怀与照顾。

综上,因性生活不和谐而起诉离婚并不能完全获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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