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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竟然不是看谁钱多

发布者:周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离婚 |192人看过


抚养权的归属竟然不是看谁钱多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离婚案件中一个重头。许多当事人为了争夺抚养权也是使尽办法,出尽感情牌。但相当一部分女当事人争取抚养权时自认为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但又不想放弃抚养权。认为抚养权的归属主要看经济条件,这样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那么究竟依据是什么呢?

婚姻法》当中没有明确,只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进一步明确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就是目前抚养权归属问题的总原则,而并非经济条件。具体的归属问题,意见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抚养权的归属主要分三个档:

第一档:0至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也有例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比如乙肝患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比如抛夫弃子,离家出走,外出打工等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比如被强制隔离戒毒、监禁、长期住院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档:两周岁以上。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档: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与此同时,抚养权不是一定归属一方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一定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提供相应的证据,而非仅提供经济条件优越的证据。比如钱多,但工作忙,从来不过问小孩,基本上不会争取到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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