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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常见侵权案例解读

发布者:周一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760人看过

   对于校园侵权的解读,尤其是中小学校园发生的侵权案件,已经有多人研究过,主要是基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于高校校园,研究的并不太多,而且作为成年人(这里我们暂不考虑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应对。虽然现在90后大学生普遍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就高校的常见侵权案例进行解读,希望对在校大学生以及校方管理者有一定的启发。

课堂篇

【案例一】使用无线屏蔽仪,是否合法?

为了防止学生上课玩手机,某学校在教学区使用四六级考试专用无线屏蔽仪,在上课期间,屏蔽所有人的手机信号,这样做是否合法?

   解读: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第七十三条规定,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工信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的规定,不得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含移动电话)施放无线电干扰。因此如遇这样的情况,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

【案例二】教室内安装监控,是否合法?

    很多学校为了查看师生上课情况或基于考试监管,在教室内安装监控。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读:教室是属于工作场所,既属于公共空间范畴,同时又带有一定的私密性。安装监控是否合法,主要考察:其一、监控内容是否合法,即监控只能用于正常上课期间或考试期间,课间或非教学时间内不应开启,否则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其二、监控视频使用是否合法,即对监控录像的查看权限、使用范围、录像保管、销毁必须要有明确的要求。如因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监控视频外泄,将承担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上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高校的体育课形式比较多样,在上课期间如果学生因运动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担责?

    解读:这个问题我们要区别对待,首先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有过错,一定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就运动受伤害为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教师是知道的,但没有引起注意,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是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或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生活篇

【案例四】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被没收,是否合法?

    几乎每个学校都有违章电器被没收的情况,但学校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在检查过程是直接闯入宿舍,翻箱倒柜的查,有的直接将没收的电器统一销毁。很多学生在问,学校这样做合不合法?

   解读:首先高校对宿舍使用的违章电器是有权进行查处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同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虽然教育部的规定赋予高校的检查权利,但高校本身并没有行政的执法权,在检查违规电器的时候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令学生反感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未经许可直接进行搜查,另一方面擅自处理学生的违章电器。首先,学生所在宿舍,在民法上面等住宅,享受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其次,违章电器的认定必须要依法依规,对没有超过额定功率的电器或没有正在使用中的违章电器进行收缴,侵犯了学生的所有权。最后,违章电器收缴对高校来说属于一种自我救助的行为,可以暂扣或统一保管,但不能直接进行销毁,这也是一种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建议高校在宿舍日常安全检查中,应合法检查,确保学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并对所收缴的违章电器能统一保管,待毕业时统一发还,同时应当开辟申诉救济的途径。

【案例五】学生在校内自杀了,学校是否担责?

    高校只要有学生自杀,家长闹到学校,不管有理没事,学校为了声誉,总会采取赔钱,息事宁人的做法。那么,学校在校内自杀,学校到底担不担责?

    解读:学生的自杀原因很多,也有可能是感情问题,也有可能是生活压力问题,也有可能是无法面对同学或老师的指责。而作为成年人(不考虑高校未成年人)自杀行为是一种自我结束生命的行为,其死亡结果与其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对学生自杀的无法律责任。

【案例六】夜间宿舍断网,这样做合不合法?

    为了保证学生白天上课,学校自己或联合电信运营商在夜间实行断网措施,这样做合不合法?

    解读:所谓的断网,就是切换学生手机或电脑上网的一种措施,主要是有线宽带网络、无线宽带网络。学生在校内所上的网络有两种,一种是学校自身提供的教育网络,另一种是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不管出于哪一种,学生与网络提供方之间是一种有偿的使用合同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擅自中断提供网络属于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关系或提供服务有瑕疵,学生可以从违约或侵权的角度向学校或电信运营商要求恢复履行合同或进行索赔。学校通过内部的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商实行断网的措施是违法行为。

如学校确有必要这样做,建议在学生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时明确提供上网服务的时间,并在条款中用粗体字进行必要提示。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侵权外,还有包括高校的各类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均是违法行为。学校不是行政执法机构,无处罚权,因此不能行使任何罚款,不能没收任何物品。高校的管理比较复杂,在学生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只有完善教育制度,依法治校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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