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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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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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股权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沈程方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股权纠纷 |23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0402民初269

原告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号。

委托代理人孙志兴,系辽宁悟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1970年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沈程方,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志兴、被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沈程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614日,以原告徐某为甲方与被告任某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抚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90%股权(45万元)中的50%,计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乙方;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25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但被告至今未将股权转让款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201561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转让的股权还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9年至今在榆林街道万投资修建养殖业。由于缺少帮手被告就请当时友情尚可的原告徐某帮忙打理。但被告不识字,所有的营业手续都有 原告代为行使,当初注册时抚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原告徐某,但不知道何时抚顺市某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原各徐某的妻子赵某了,被告的权利一直被侵害,如果不是突然接到起诉状副本,被告一直蒙在鼓里。2009年成立公司之初,原告投入公司25万元,但不到一周时间原告就将所投资金抽回,在日常的营运过程中,所需资金均有被告承担。201512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二十吉苇塘各十亩。由于股权转让具有法定流程,虽然股权转让协议成立,但股权转让实质并未生效,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抚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1111日,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原告徐某出资45万,赵某出资5万。2014121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颖。.20156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原告徐某将所持有抚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90%股权(45万元)中的50%,计人民币25万元转让给被告任某。二、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被告任某直接支付给原告徐某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25万元。五、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协助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1571日,壬某出资25万元、郭某出资10万元、赵某出资15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公司章程、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公司登记机关也变更了登记,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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