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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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之高某,张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发布者:苟振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系罗某某的前男友,被告人杨某某系罗某某系现男友。2020年2月19日晚高某要求与罗某某恢复恋爱关系被拒绝,被杨某某知道后,为此高某与杨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晚23时许,高某和杨某某相约在剑阁县某某镇南华街十字路口打架。被告人高某便邀约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贺某某、苟某某、高某某帮忙打架,由何某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搭乘高某等人从南某镇来到北某镇十字路口打架。在途经北某镇某某村时,何某某、胡某某在路边捡了四截木方准备用于打架。

被告人杨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参与打架,李某某便邀约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高某、张某某等人参与打架。当晚凌晨,李某某带领贾某某、刘某某、高某、张某某等人来到北某镇时代广场与杨某某接头后,一起步行至北某镇某某街十字路口等候高某等人。在此过程中,贾某某在现场寻找到一根长木方踩成三截,贾某某、张某某手持一截木方准备斗殴。0时35分,高某等人到达十字路口,下车后高某首先冲向贾某某打了两耳光,并用木棒殴打贾某某,贾某某和高某持木方发生互殴,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随即高某某、何某某、胡某某、苟某某、何某某持木方与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高某、张某某持木方相互斗殴,斗殴中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高某向南华街菜市场方向逃跑,胡某某、贺某某追击到菜市场门口电线杆处时,高某跑滚在地上,贺某某手持木方、胡某某手持扫把对高某肘部、腰部、腿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并致高某左手鹰嘴骨折。高某使用拳脚、何某某使用木方、苟某某使用铁质拖把棍、高某某使用木方在北某镇南华街“麦田坊”蛋糕店的卷帘门处对张某某头部、腰部、腿部实施殴打,张某某被高涛等人殴打至“麦香坊”南侧的街道中间开始跪地求饶,叫不要打了。胡某某又使用拳脚伙同高某使用拳脚、苟某某使用铁质拖把头、高某某使用木方在南华街路边再次对张某某某某腰部、腿部实施殴打,导致张某某腰部脊椎横突骨折。后何某某驾驶车辆搭乘贺某某、胡某某、高某、苟某某、高某某逃离现场。

张某某、高某当晚被送到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某某被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面部裂伤;高某被诊断为尺骨鹰嘴骨折、肘挫伤。经剑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张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胡某某、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杨某某、李某某、贺某某、高某某、苟某某、贾某某、张某某、高某、刘某某先后被电话通知自动到案,12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胡某某、贺某某、高某某、高某各赔偿高健、张某某损失各4,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某的家属赔偿高某、张某某损失各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贾某某赔偿高某、张某某损失各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刘某某赔偿高某、张某某损失各2,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何某某的白色小车一辆、李某某的iphone手机、高某的iphone11手机、杨某某iphone8plus手机各一部及木棒等。

律师自己的点评此案中,当事人碍于情面,受同学和朋友邀请,消极被动第参与打架斗殴,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全面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本案中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最后法院给与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建议或意见江湖作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这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是不能容忍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更不能容忍本案中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有人都应该以此为戒,特别是广大的青少年,更应该在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四有”新人。


苟振华,字华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背景毕业院校:南京大学,大学本科学历,专业:法律。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