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谢逸生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07815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买期房的买房人为了保障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21人看过举报


      现如今,购买期房的人很多,但由于房屋尚未建好,因此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购房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这就给开发商提供一房二卖,择价高而卖的机会。有什么办法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呢?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就可以很好维护买受人的权利。预告登记,是指买受人先将他今后获得某项物权的请求权进行预先登记,以阻止出卖人处分该物权,并保证今后能获得该物权的一种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他登记的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以确保将来某个时刻取得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不限于房屋买卖,他也适用于其它不动产物权的交易。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无论如何预告登记的内容并非物权,而是针对某物权的请求权的登记,光凭预告登记买受人并不能获得物权,若权利人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后一直不申请登记,该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物权法》第20条同时规定,一旦债权消灭(如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等情况)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申请登记,否则登记失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南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07815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34701

  • 昨日访问量

    4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谢逸生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