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3年,石某1乘坐石某2驾驶的机动车,下车时将骑行电动车的车某相撞,致车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1、石某2为同等责任,车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以石某1为乘坐人为由拒赔。石某1先行赔付了车某家属后,求助至我律师团队。我团队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进行理赔。团队律师与石某1多次沟通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理赔责任,帮助石某1挽回了损失。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的即将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乘车人、保险公司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本案是发生在3年前,我律师团队也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法律的滞后性并不代表合法权利不应被维护。遇到事情以后,可以多咨询几个律师,以便更好的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樊鹏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