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支付A经营部货款6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A经营部与张某系商业合作关系,张某多次在A经营部处购置布匹,A经营部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张某未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12月22日,张某签下欠条,承认尚欠A经营部63200元货款事实,并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但经A经营部多次催要,张某都置之不理。
A经营部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经营部向法庭提供了送货单及欠条用以证明双方的交易经过,应受法律保护。A经营部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张某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A经营部要求张某支付下欠货款632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A经营部要求张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武汉市A纺织经营部货款632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