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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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专职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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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胜诉案例

发布者:朱建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信息

原告: A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淮盐路南侧。

委托代理人: 朱建,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

 

审理经过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A公司诉称:2014123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20万吨工业盐,合同总价6800万元;原告每月均衡供货,货物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于次月5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

后原告按被告生产计划不断供盐,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但被告都没有按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也多次承诺分期还款,并列出还款计划,但一直未按计划全面履行。2014830日,原、被告对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0248658.32元;2014930日双方再次对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2528088.44元。

原告认为,被告所欠货款应及时偿还,被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42528088.44元及利息(从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就工业盐买卖建立了合同关系;

4、《企业询证函》一份。证明截止xxxxxx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0248658.32元;

5xxxxxx日的《询证函》一份。证明截止xxxxxx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2528088.44元;

6、增值税发票及开票统计表。证明原告按照双方的贸易额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合计73张,总金额70991021.62元;

7、账务往来辅助明细表。证明xxxxxx日至xxxxxx日双方的往来明细,截止xxxxxx日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42528088.44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42528088.44元,并承担该货款本金自201410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响水律师——朱建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毕业。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创建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24年,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19********0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保险理赔、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