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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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定损是否有效?

发布者:刘铭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498人看过

案件描述

黄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黄某驾车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送到当地的汽修公司修理;并在修理完毕后委托当地一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损价格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但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完毕几个月后才出具书面定损结果。因《价格鉴定意见》里评估的价格与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相差太多,黄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展不顺,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在庭审中,围绕着《价格鉴定意见书》的有效性、当事人自己委托机构定损的有效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

我们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庭前再次调查清楚案件事实,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时据理力争。

 

保险公司承担未及时定损的不利后果

法庭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查清事实后,认可了《价格鉴定意见书》的有效性,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价格鉴定意见书》评估的价格向黄某理赔。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有及时定损,而是在车辆维修完毕,我方当请求其承担赔付责任后才提出价格鉴定的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损的有效性,并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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