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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工作中哪些内容是可以听证的?

发布者:冯凯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201人看过

法律规定进行征地拆迁时,必须要对被拆迁人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证,保护其合法利益。但在实际开展征地工作的时候,一些内容需要经过听证之后才能进行。那么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是可以听证的?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和“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

二、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以上是征地补偿安置中可以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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