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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愤之下杀情敌 经辩护 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9年07月23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2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义愤之下杀情敌经辩护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辩护人田桩律师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体现价值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被告人朱某因发现被害人靳某给其女朋友张某发送手机短信而不满,纠集周某、王某将被害人靳某骗至...

律师观点分析

义愤之下杀情敌  经辩护  死缓改判为无期徒刑


辩护人  田桩律师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体现价值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朱某因发现被害人靳某给其女朋友张某发送手机短信而不满,纠集周某、王某将被害人靳某骗至某河畔附近,三被告人对靳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持刀刺中靳某腰部,并用上衣勒靳某颈部致其昏迷,后周某、王某协助被告人朱某将靳某推入河中,致靳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在父母的赔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委托田桩律师担任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朱某仍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


二、辩护人在本案一、二审中的辩护观点。

1、本案的后果虽然严重,但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年轻人因恋爱而产生的矛盾,加之被告人年轻气盛且法律意识淡薄引发了本案,从案件性质上说,不同于其他因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由此也体现出被告人不具有其他暴力犯罪行为人那样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被告人朱某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案发后在父母的赔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和庭审中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的父母是明智的,是值得让每一个人称颂的,既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教育子女真诚悔过的信心与诚意,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对这种“明智”、“信心”与“诚意”有所体现。

3、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且一审期间被告人朱某愿意在父母帮助下给付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由于不能达到被害人亲属过高的要求而未能给付,被告人父母在二审期间仍然愿意帮助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以此弥补被害人亲属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三、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和辩护人的办案心得。

1、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那些虽然造成的后果严重,但并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事出有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我国民间自古遗留有“杀人偿命”的说法,但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的文明不相符。本案对被告人朱某依法不适用死刑,正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政策的体现,也是现代法制文明进步的体现。

2、本案被告人朱某的父母赔同被告人投案,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挽救,更为司法机关适用上述死刑政策提供了法理和情理上的依据,是对国家依法适用“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的贡献。

3、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到相应的权益,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各方的利益得以平衡,从而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我国的上述死刑政策得以在兼故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贯彻落实。(田桩律师)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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