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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27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张某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董某某,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区卫某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某,主任,到庭。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某某市某某区卫某某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一审的起诉及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王某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18)皖行终174号行政补偿调解书。

  上诉人王某现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一审的起诉及二审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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