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侵权人王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丹阳市某镇政府系劳动关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致被上诉人张某某受害,应由某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根据某镇政府提供的货物运输承包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某镇政府下属的环卫所将农村垃圾运输承包给王某某,每月按货运量以银行打卡或转账支付运输费,双方之间系承包合同。王某某驾驶拖拉机致张某某受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某镇政府承担所谓雇主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王某某为无牌拖拉机实际车主,使用该拖拉机亦无驾驶资质,对此,某镇政府在选择承包人资格疏于审查,存在一定过错 ,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