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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朱军律师团队: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616人看过

河南朱军律师团队:什么是债务履行辅助人?

郑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团队由郑州市优秀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朱军律师组建。朱军团队为河南省内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债权剥离转让尽职调查诉讼执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金融机构、收购主体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不良资产处置合规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指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大陆法系确定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的重要概念,是合同法、债法归责原则的重要内容。那么债务履行辅助人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呢?

  一、违约责任中适用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原则

  传统民法确定违约责任中适用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原则的三个构成要件,即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须关于债之履行;履行辅助人须有故意或过失中最为前提和基本的一步。如果这第一步就走错了,该原则的适用就很难正确了。虽然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但分则中的许多规定仍难脱过错责任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也习惯于从过错的有无及其大小角度分析思考问题,一般民众也已普遍接受。我国合同法中,在缔约过失责任、与有过失规则、合理预见规则、免责条款无效的标准、风险负担与过失的关系等许多方面,都关注过错,使过错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也将涉及债务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因此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界定,对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应还是不无裨益的。

  二、是判断是合同一方违约还是第三人侵权的前提

  除法定代理人以外,债务履行辅助人都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介入债的履行的,未依债务人的意思介入债的履行的不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甲召乙修理电脑,乙因事不能前往,朋友丙知道后,未经乙同意,径往甲处修理,不慎将主板烧坏,由于丙并非乙的债务履行辅助人,故乙对甲不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甲仅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三、是判断是风险负担还是违约责任的依据之一

  风险负担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该损失由谁负担。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两者本就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两者就更难以区分。但简而言之,风险负担必须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只有当事人双方均未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标的物造成毁损、灭失才发生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判断一人是否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决定对合同当事人是适用违约责任还是风险负担。如,判断送付之债中,为债务人发送其物的运送承揽人是否是债务履行辅助人,就决定运输途中物品的灭失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决定是一方违约,还是另一方应承担给付风险,两者的处理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四、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新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认为,缔约当事人对其缔约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甲授权乙为其代理人,以其名义出售某画,乙因过失不知该画灭失,仍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甲应就乙的过失负缔约过失责任,对乙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乙并非甲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而是无权代理时,甲对丙自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责

  如甲收留一走失奶牛,交其佣人照管,因佣人过失,牛中毒而死,则甲收留奶牛构成无因管理,其佣人为甲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甲应就佣人的过失,对奶牛的主人所受损失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如甲自己看管,其邻居乙未经同意擅自喂牛饲料,因过失不知饲料有毒,致牛中毒死亡,则乙并非甲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甲对其过失不负责任。

  六、决定债权人(被害人)是否承担第三人的与有过失

  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债权人对违约也有过错时,减轻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是为过失相抵原则(台湾称为与有过失)。由于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因而过失相抵原则在此没有适用的余地。但新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变通适用。该条规定的是债权人(被害人)应承担自己的与有过失,被害人原则上不承担第三人的与有过失,惟当被害人与第三人具有一定关系时,也有使被害人承担第三人与有过失的必要。台湾判例认为应类推之,使被害人承担其代理人和使用人的与有过失。如夫甲驾驶机车,后载妻乙,与丙车相撞肇事,甲、丙均有过失,乙向丙请求赔偿损害时,丙能否以甲有过失,对乙的请求主张过失相抵,减少赔偿金额,便要看甲是否是乙的代理人或使用人,亦即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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