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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审查要点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638人看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审查要点
总原则首先满足《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其它法律的相关法规的最低要求:
审查明细1、注意估值基准日、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时间、申购赎回时间、开放日等相关时间的释义、约定之间关系应不存在冲突;
   2、投资范围的约定明确,没有歧义;
   3、基金销售募集时间是否明确、合理;
   4、投资限制表述符合要求(随后制作公司投资范围及限制要求的文件下发执行);
   5、预期收益和管理费、托管费等计提方式无论是用文字还是公式表示,应确保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计提的计算基数、 计提时间、方式等应合理;
   6、警戒线、止损线的设置要与优先、次级结构的比例相匹配,确保止损完成后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各项费用和优先级的本金及收益;  
   7、收益分配约定是否准确;  
   8、风险披露充分,不存在误导客户的表述;  
   9、提前终止、延长期限的相应约定是否有;
   10、禁止出现(如:保本、保收益、固定收益等违反基金法要求的字样。)
    11、合同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2、简版或者投资说明书与合同中要素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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