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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7人看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朱军律师解读:

本条是对如何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定性难的问题,主要源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和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现状两方面。一方面融资租赁合同本身集融资、融物的特点于一身,既具备租赁合同的一些特征,又具备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甚至抵押合同的特征,具有双重合同属性;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管理较为严格,融资租赁成了市场主体除商业银行贷款之外的主要获得资金的途径,也极易形成将部分融资租赁向变相贷款变通的结果。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也显得至关重要。

一、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租赁物的来源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由出租人自有,或根据出租人自身的意愿购买并拥有;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系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并拥有。

租金的性质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仅包含租赁物的损耗、使用费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由租赁物的使用、损耗费用和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以及出租人合理收益两部分组成。

合同是否有继续性不同。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

解约的限制不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系承租人选定,一旦承租人解约,租赁物的收回对出租人大多没有实质上的经济意义,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租赁物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和维修义务。

二、与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出卖人让渡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交易。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出租人从始至终可能都无须占有、使用、支配租赁物,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从形式上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实质上不仅包括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正常利润。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因对承租人的选择权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可有三种形式:直接归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款留购。

三、与附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区别:

1.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在附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标的物享有的仅为抵押权或质押权。

2.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的返还还可以存在直接归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款留购三种结果,而在附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时,不应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来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而是要综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标的物性质、价值和租金构成,综合考量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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