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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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公司法资信调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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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公司新三板挂牌股改律师手记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798人看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该股份公司须存续满两年,意味着拟上市的企业须采取适当手段合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也是专业律师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适应新三板挂牌要求,河南某公司必须进行公司改制。

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形式的简单改变,它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河南某公司为对该公司进行改制,于2011年4月底,特委托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具体处理关于该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法律事务。股改的关键工作是前期整改,主要是股权调整和财务理账,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认为,从专业和法律角度讲,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券商未进场前,律师、会计师可以协助企业先行进行股改。

朱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与该公司股东、高管就该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对该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拟定改制方案奠定基础。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额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5、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6、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朱军律师针对河南某公司的具体情况,辅导企业规范运行,协助企业设计改制方案。确立“变更设立”方式进行股改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协议;协助企业起草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审查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条件等。

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股份公司,实现科学的管理结构、规范的公司运营,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也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同时也是企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必要前提。2011年7月6日河南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同意公司以现有18名股东作为共同发起人,依法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11年3月31日。

在河南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前,朱军律师全面、系统、深入地向改制企业全体员工宣传国家政策法律,阐明改制与企业发展的利益关系,介绍改制的程序,解答改制企业提出的疑难问题。同时朱军律师完成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相关法律文件及“三会”议事规则等,核查拟任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对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进行讲解,帮助公司股东及高管知悉股份公司治理要求。该公司于2011年7年22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经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审核设立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议案》、《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2011年7月22日河南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大会经过审议,选举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同日,召开了该公司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大会经过审议选举出监事会主席。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应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8月9日,朱军律师协助该公司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股份公司变更登记资料。于2011年8月13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准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月,取得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某有限公司改制成功,变为河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更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发展。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企业尤其是积极寻求发展的中小企业而言有很多有利之处。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律师在公司股改过程中要对企业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梳理,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瑕疵提出规范解决方案,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合规性进行质量把关,指导企业股份改制相关文件的起草,推动、协助、指导企业办理股份改制相关事项。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第93条规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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