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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火燃烧索赔不当被判决败诉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234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汽车起火燃烧索赔不当被判决败诉
【国银简讯】2012年3月7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张长江与江自祯汽车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有了结论,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以(2011)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驳回原告江自祯的诉讼请求。
该经二次开庭审理,朱军律师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被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称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其将豫S92803机动车交给被告修理不是事实,双方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起火机动车有法律上的关系,其不是作为原告起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起火机动车的车主,其不是适格的原告。
三、派出所证明有机动车起火燃烧,但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引起机动车燃烧的原因,该汽车燃烧事故与被告之间不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能证明豫S92803机动车发生起火燃烧事故。
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汽车起火燃烧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机动车因起火燃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烧毁车辆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至阳历4月17日在被告处修理及残余部分被拉回修理存放,对此,被告张长江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修理费30000元,免除下欠的5000元债务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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