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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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结算单的重要性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程建筑 |9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郑州清水苑小区N13#、#N14#、N15#、N16#楼,需方单位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方单位为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40 000平方,结构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七层,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鸿苑路)浇注单位与浇注方法按需方委托,浇注时间需方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供方,供应数量依供方发货单为准,按实际配合比折算方量;商品砼出厂价格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结算价格按需方要求供应,以实际用量为准,商品砼单价按市建委当月价格信息表为依据,优惠19%,为本工程合同价,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市场材料价格上涨、下跌幅度较大,双方协商解决;砼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供方发货单为准,以砼配合比设计容量折算砼方量;每次砼供应浇注完毕后三日内双方指定专人对账核算,确定每次供应砼数量,并填写砼结算单,作为双方结算付款依据,需方不能及时对账,供方有权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需方支付供方已供混凝土总款的85%,余款三至六个月内付清;需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砼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所有用砼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违约责任为依据国家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违约方承担5‰的经济损失。该合同的落款处,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需方处加盖公章,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供方处加盖公章。在庭审过程中,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称郑州清水苑小区N13#、N14#、N15#、N16#楼工程总承包商是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项工程转包给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商品砼供需合同的实际需方和付款单位均为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由需方熊美勇签字的结算单三份,载明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供货总量为20 943.27方,总价款为7 194 804.21元,优惠19%后的结算金额为5 899 417.4元。庭审过程中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称截止开庭前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向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 330 000元。

【法院判决】

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勤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正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七十九万零九百四十九元六角五分,并支付利息(以一百七十九万零九百四十九元六角五分为基数,以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解读】

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结算单支持了郑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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