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于2010年2月起至2011年7月29日陆续向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供应方木,被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徐某方木款壹佰零捌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整(¥1084490.00)”。
【法院判决】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货款一百零八万四千四百九十元;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一百零八万四千四百九十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徐某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解读】
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方木款1 084 490元。
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方木款1 084 490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57 047.15元,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当对逾期未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无关于违约金及逾期未支付货款的利息的约定,被告应以1 084 49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 2011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