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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320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9日,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非常国际12#项目部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非常国际12#高层住宅楼劳务分包给该建筑劳务公司,具体包括模板配制、钢筋翻样、处理桩头等。同年4月,原告黄某某进入该建筑劳务公司工作,在没有进行岗前培训的情况下,黄某某被分配到非常国际12#楼工地从事模板支撑工作。6月25日上午11时许,因单位未提供安全带,黄某某不慎从一楼架子上摔下后,头部受伤。随即,黄某某被送至河南省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颅脑及颅底多处骨折、蛛网膜下出血、硬膜外血肿。原告住院81天,支出医疗费15450.5元,除4280元系自己支付外,其它医疗费为该建筑劳务公司所垫付,住院期间留护一人。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黄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该建筑劳务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经营建筑劳务分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4月26日向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横板、木工、钢筋等作业分包一级。

[法院判决]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3O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4941元、误工费4849元、残疾赔偿金7277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OO元、精神抚慰金l0000元,共计115269.2元.

[律师解读]

施工单位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某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黄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对黄某某损失予以赔偿。2010年2月9日,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此时某建筑劳务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目的规定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对黄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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